公地放領,注音ㄍㄨㄥ ㄉㄧˋ ㄈㄤˋ ㄌㄧㄥˇ,拼音gōng dì fàng lǐng,辭典解釋為:自民國四十年起,政府將公有耕地優先由承租公地的現耕農承領的政策。放領面積,每戶不超過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。公地承領人在規定期限內,繳清地價後就取得土地所有權。民國六十六年起已停止辦理。
注音字典 曉聲通